一、由于
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 1.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属于劳动者存在过失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与用人单位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