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德州市区城市规划区之内的,按市政府有关拆迁补偿文件规定执行;县(市)城市规划区之内的,县(市)政府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参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其它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按物价部门的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种植一年两季作物的,青苗补偿按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的一季产值补偿;种植一年一季作物的,青苗补偿按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补偿。
(三)抢种、抢建的各类地上附着物不纳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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