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
担保物,为
当事人的
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险种中,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保险 公司在诉讼
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 “ 担保物——保险产品 ” 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
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财产保 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
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 这种
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
赔偿,
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