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可以设立
抵押担保(一)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
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当事人办理了
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
抵押。(六)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二、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
债务人届满未履行
债务,
债权人要实现
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为约定
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
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抵押担保是为了保障主
债权债务的实现而设定的,可很多人只知道设立抵押担保,却不知道哪些财产可以设立抵押担保,也不知道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如果超过了抵押担保的范围该怎么办,这些问题最好问问专业的
律师,谨防设立抵押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导致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