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除了解决具有人身性的夫妻关系外,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合法、合理、公平的分割
夫妻财产,是离婚案件是否顺利结案的体现。r离婚期间,夫妻所涉及的财产分
个人财产和
共有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确定为
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r离婚的,对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配。原则上,离婚时,除非
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注意:因夫妻
共同共有财产产生的
债务,共有人对外应负
连带责任。r以下为
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r1.
工资、奖金;r2.生产、经营的收益;r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r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r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r6.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r7.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的,处分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
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8.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r9.由双方父母
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份额按双方父母出资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