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人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
诉前保全和情况紧急的
诉讼保全,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本人
身份证明、基本
证据、
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属材料。 至于
律师是否另行收费,要看当事人和律师是如何约定的。一般情况下是不用另行缴纳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