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行政处罚折抵
刑罚的问题是需要在一定的特定情形下才会发生的,这一特定情形是:首先,这一
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
行政法律规范和
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以
处罚;第二,
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
刑法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
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以了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司法机关需要给以
刑事处罚;第三,行政机关对
违法行为人作出了
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只有以上的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
犯罪,人
民法院判处
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
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委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
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刑罚执行问题作出的。但由于这一刑罚执行问题涉及到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因此行政处罚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