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分为正常情况下的终结执行和特殊情况下的终结执行。前者是指法院执行员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者是指执行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使执行工作永远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因而以裁定的方式结束
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
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
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
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可参考: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