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
劳动者本人不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系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变更,意味着
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可以不同意。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
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
资产转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