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的交通规则,人行横道是在一定条件下供行人横过马路时优先通行使用的专用道。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即在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通过有人行横道灯控制的路口而当人行横道灯绿灯亮时,行人相对于车辆来说有优先通行的权利。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可见,骑车者通过人行横道时,只有下车推行才享有与行人同等的优先通行权,骑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借道通行,没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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