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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从第几个月问题的答案。国家
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
结婚证、
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
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
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
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
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
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