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涉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值)的确定为:两处伤残者,其中一处次重伤在六级以下(含六级)Ia值为4%至6%;五级以上(含五级)Ia值为10%;三处以上伤残者Ia值为10%;Ia值最高不超过10%”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一处,十级一处,故而认定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值应确定为6%。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残疾赔偿系数26%,没有法律依据,应按22%赔偿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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