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感情破裂的
离婚证据: 1、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
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
徒刑,或其
违法,
犯罪行为严
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患有法定
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对方有过错的离婚证据: 1、
重婚、与他人
同居,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
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离婚证据; 2、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应提交
法医鉴定,提出
证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
行政处罚、
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
处罚决定或
判决书。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
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
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