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想
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
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
婚姻法》(自废止)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女方起诉
离婚的程序主要有8个步骤: 1.准备
诉讼所需要的
证据; 2.起草
起诉状; 3.到有
管辖权的法院
立案,立案主要就是
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在决定予以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
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
传票; 7.法院在开始审理离婚案件前,会先进行调节,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 8.人民法院调节不成,即进行
开庭审理。双方均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
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向法庭提交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法院依照原告的
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
抚养等问题做出判决。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
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