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从
立案到开庭的时间,但规定了整个审限。适用普通程序的六个月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的四十五天审结。 相关法律规定: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
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
行政案件,认为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
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