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条例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二是由此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抢劫或者抢夺两种情形,基于国家设立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初衷以及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法律属性,在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且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自己的机动车出现盗抢的情况下,同时还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那么一般而言此时需要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过之后也是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换言之事故赔偿的最终承担者还是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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