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果是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将会导致遗嘱无效。 如果是
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如果是
口头遗嘱,因为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
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遗嘱同其它
民事行为一样,对
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要求。《
继承法》(起废止)规定:无
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客体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 例如立遗嘱人对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不具有所有权、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在立遗嘱人生前即灭失等情形下,遗嘱无效。 四、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违反此条规定,则遗嘱中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五、受
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如果立遗嘱人受到外力胁迫或受他人欺骗而订立遗嘱,法院会认定该遗嘱无效。 六、存在多份遗嘱而导致部分遗嘱失效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不同内容的遗嘱的现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