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
拆迁房是可以正常购买的。 我国《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
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
商品房买卖。 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 根据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
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
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
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 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
主要责任,需要
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三、买卖双方
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
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
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