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
拆迁的
行政法规、规章、拆迁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
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
民事权利能力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
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被拆迁人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
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
代理人超越
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
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 5、拆迁当事人中一方以
欺诈、
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