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
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
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
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
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衡平
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我国《
民法通则》(起废止)和《
合同法》(起废止)都没有规
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