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书应当按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
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
当事人、第三人以及
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第二,正文。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
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
纠纷。 第三,尾部。调解书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与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 第一,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 第二,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 第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是对纠纷协议书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