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方能生效。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应当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看来,破产和解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需要债务双方达成一致,并且要经过法院认可,方能成立。破产和解的程序包括和解申请、达成和解协议、和谐程序终结等环节。破产和解可以使债务人避免破产,对于债权人的是有好处的,毕竟强制破产清偿并非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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