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已在我市
办理居住证和缴纳
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五) 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
刑事犯罪记录。 二,《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
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
聘用合同; (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
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