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
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
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
劳动报酬,包括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
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
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对此,稽查人员将
离职补偿24200元作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