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6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
结婚、怀孕、
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
女职工或者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
经济补偿金。 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
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
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
工资=元;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