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 一、用人单位
辞退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
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
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
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
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