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
赔偿的
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有缴纳
工伤保险的,则部分工伤赔偿待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报销,若需查询该部分赔偿费用的,可询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若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赔偿待遇的,
工伤职工可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
仲裁申请书(2份);
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
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合同,
工资银行账单;
身份证复印件(1份)。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八)
因工死亡的,其
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