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常常有
当事人以
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
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
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
登记机关越权
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对此,解释指出,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
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
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
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
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