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公安部门是可以根据案情取消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此外,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也需要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 2.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