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
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
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原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
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属于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也就是说,起诉行政机关不是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的复议。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人停止执行。 申诉就是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要求人民法院再审的一种活动,它是针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的,
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超过
上诉期限而未起诉的为生效判决、裁定,
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立即生效。可以提出申诉的是原告、被告、
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提出申诉,必须是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因此要求再审。但申诉与上诉不同,上诉时,只要认为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就可以声明不服,只要不超过上诉期限,就必然引起
二审程序。但人民法院对申诉的请求,则要根据原生效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再审。因为我国
行政诉讼采取两审
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