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性质相同。从其性质上来看,两者并不是
仲裁程序中的正常程序制度,而是在仲裁程序完毕之后,对仲裁裁决之不公正予以纠正的非正常制度,它既是对
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同时也是对仲裁裁决予以监督的制度。 (2)
行使权利的主体相同。虽然
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但是,行使
撤销权与不予执
行权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都是由人
民法院行使。 (3)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予以审查,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对当事人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
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
申请仲裁。 (4)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而言,人民法院对其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均是《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2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2)申请的主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