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发现,银行与王女士约定每月27日前向银行存入当期足额本息款项。但王女士2006年6月工作繁忙,迟延几日还款,导致银行从开发商
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除该期本息。虽然后来王女士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但该期还款却是开发商代付的。最终,王女士因为自己的麻痹大意多支付了近3000元的
违约金。据了解,
借款合同中,银行对
购房者的
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而
借款人却往往忽视该部分条款规定。最为常见的情形是晚于到期还款日归还借款本息,此时,银行通常将该笔款项直接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中划走,或对借款人加收罚息,无形中增加了借款人
还贷成本。此外,银行普遍规定借款人连续或累计一定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可
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剩余本息。因此,法官提示,借款人应仔细研读
合同条款,明确履约条件和期限,适当时可将闲散资金提前存入还款账户,避免因粗心大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