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
房屋出租是属于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
个人出租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按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
出租人即纳税人在财产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该纳税人凭其
完税(缴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其计算公式为: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时所缴
税费-修缮费用)-800元]×适用税率;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时所缴税费-修缮费用)×(1-20%)]×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