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
社会保险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湖南省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女职工在
产假期内享受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此降低
工资,产假期内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在职女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时,产假期间发放工资变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当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
产假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但生育津贴仍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并非免除了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义务,因此支付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享受产假即可享受。 综上,女职工享受产假工资是由国家
法律强制规定,并没有设置需要缴纳
社会保险费这一前提条件,即不管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仍须支付产假工资,仅仅是当女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将产假工资变为生育津贴,国家在用人单位履行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时,用生育津贴弥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
休产假岗位空缺、且支付产假工资时发生的损失,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但
辞职权属于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辞职,申请生育津贴期间离职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其离职之日止的产假工资,不得以不能申领生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产假工资或者限制职工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