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
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
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
侦查终结,提起
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
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