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条件 1、正面条件 ①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应当
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
证据不足的
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⑥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累犯、
犯罪集团的
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
犯罪嫌疑人,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
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
保证方式 (一)
保证金的保证 1、数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 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二)保
证人的保证 1、
保证人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①监督;②报告 3、保证人的责任 ①
行政责任:罚款 ②
刑事责任 ③
民事责任:连带
赔偿责任。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
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三、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法院 四、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保证金的收取、保管、确定是否违反规定) 五、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注意:被取保候审人取保期间重新犯罪的:①
暂扣保证金;②
故意犯罪的,没收保证金;
过失犯罪的,退还保证金。 七、取保候审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