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如果未明确约定
保证期限,不再承担责任。我国《
担保法》第18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