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可以分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追索权的范围一般包括:
(1)为履行担保债务而支付的财产;
(2)履行担保义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所遭受的损失。
保证人追偿权本质上是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担保人追偿权是由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新近确立的一项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分别适用。保证人追索权的限制,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担保法”没有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期限。但是,高等人民法院对担保法某些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担保人自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在诉讼时效中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担保人追索权时效实际上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时效,即保证人追索权的诉讼时效自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满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