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责任。
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此种责任,属于《合同法》第58条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缔约果实责任的承担,具体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无论何种情形,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相应追偿。
此时还要先审查担保人究竟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若本身担保人就是不知情的话,从情理上出发是不需要承担责任,不过毕竟有个担保的身份在,也是需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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