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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会怎么处理的相关回答如下:根据我国《
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
当事人对
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
担保责任的
担保人,可以向
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由此可见,保
证人在承担
保证责任后,原
债权人的本债权以及围绕该债权存在的物的担保以及其他从权利都一并移转给保证人。此债权的概括移转属于法定移转,无论保证人还是原债权人都无须通知债务人或从义务人,保证人就享有相应的
追偿权。但这种实体权利的移转是否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即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管辖法院是否仅依债务人或从义务人住所地确定,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