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的
担保种类有五种:
保证、
抵押、
质押、留置、
定金。 《
担保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
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
抵押物。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