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227条规定: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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