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债权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基层人
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
管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2、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督促
债务人履行
债务,因此案件属于
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
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