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
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对于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包含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论其是否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严格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均按劳务关系处理2、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和用人单位是什么关系,上海的司法实践认为,要作如下区分:A.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
办理退休手续的,按
劳动关系处理B.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
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
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