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法院不会受理
离婚起诉。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
民法院对下列
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
当事人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
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
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