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 提取环节的审查作为
证据材料,首先是证据材料的收集、获取,这是之后对其审查、认证等的决定环节。对于
醉驾案中血液乙醇含量的检验而言,获取血液首当其冲,而办案部门获取行为的性质决定获取程序的合法与否。交通民警通过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
行为人涉嫌酒驾或醉驾,需要进一步带其至医院等进行血液抽取以便进一步检验鉴定,该阶段并非办案部门的
刑事侦查行为而是行政执法行为,即《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
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有明确的、详细的规定,比如第18条等,未依程序规定进行的鉴材血液的提取,可能因程序不合法而导致鉴定证据能力受损,不能采信。对此,在审查中,
公诉承办人宜审查有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
书证,比如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内容包括
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机动车驾驶证或
身份证号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车牌号码及车辆类型;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类型(比如系扣留机动车或驾驶证、收缴物品、检验血液等等);告知当事人
权利义务内容(比如按要求接受
处罚、提起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等);办案部门盖章及民警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有无异议并签名。)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现场笔录,对此有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直接标有“本凭证同时作为现场笔录”的告知字样,这未必不是一种便捷的情形。当然,血液提取的行政强制行为程序
违法(或者说已经不是程序瑕疵了)并非一定导致以该血液为鉴材所作的鉴定需要排除性。《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收集
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如果血液的提取程序违法但不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或者就相关瑕疵可以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也并非一定需要排除。这就是醉驾第二次去做笔录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