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作出了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对于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婚后欠款,共同财产又不足以清偿的,夫妻双方首先是可以协议如何清偿的,达不成协议时可以申请法院判决。
此外,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较以往有所变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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