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交通事故受到
人身伤害的,如果协商不成,
受害人可持
事故认定书以及
病历、
医疗费发票、病情证明等其他
证据向法院
起诉,要求对方(包括对方是
机动车时其投保
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等。如果经
伤残等级鉴定构成残疾,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至于各项赔偿的标准,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的数额、住院时间的长短、受害人的年龄、职业、月收入、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费水平、有无
被扶养人、被扶养人数、被扶养人的年龄等等),各地标准也不一定,所以具体赔偿请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计算。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对方是机动车,就先由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赔偿责任后(如果投保的话),余下部分方按照责任进行分担。 如果没有投保,就由对方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余下部分再按照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