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由于法律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这就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
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上文中都有详细为您进行了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立遗嘱的问题。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如果您发现不同的继承人手上都有被继承所立下遗嘱时,您首先要会辨别那些遗嘱是否有效,然后确定应该按哪一份遗嘱来执行。如果持有遗嘱的各个继承人都主张应该按照自己所有的遗嘱来执行,则容易发生遗嘱继承纠纷。为了有效解决纠纷,建议您及时向遗产继承方面的专家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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