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人
民法院在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
立案,由同
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
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
上诉期满后即发生
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
案卷一并移送第
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